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俗话说:“无酒不成席”,但小酌怡情,饮酒尽兴即可,劝酒不当或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,“同桌人”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2月14日,社旗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酒驾致人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。
案情回顾
2018年4月,赵某组织郭某、许某等人到某饭店聚餐。期间,陈某、刘某在该饭店其他房间用餐,先后进屋敬酒,饭店老板也出于礼节到场敬酒,当晚散场后,聚餐人员各自离去。郭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自行离开,在回家途中,郭某在某路段摔倒昏迷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,经调查得知无第三方责任者。事故发生后,赵某先行赔偿郭某家属3万余元,但郭某家属认为郭某死亡与赵某、许某等同桌饮酒人均有利害关系,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因协商未果,双方对簿公堂。经过法院审理,判决被告赵某除前期赔偿3万余元外,另行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.5万元,许某、张某等五被告各赔偿郭某家属各项损失3000元。判决生效后,六被告均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,郭某家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人生有尺,饮酒有度。不管是饮酒的组织者还是参加者,既要保持自己不酗酒、不醉酒,还要摒弃赌酒、斗酒、强行劝酒等陋习。同桌饮酒者应相互履行扶助、注意、提醒、照顾、护送或保证安全的保障义务,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。
厚德尚法 公正清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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