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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打假人要下岗了!新规拟定: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

08-24 08:46 阅读 23958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示了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拟新增“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”等规定。

这次征求意见内容的一大核心变化,显然就是对职业打假的行为动机、模式上进行全面设限,主要表现为:

一是对于牟利性投诉,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——像新增的“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”之条款,就会从此断绝了职业打假人的主要收入来源。

二是把购买“生活消费必需品”,作为维权投诉的前提条件。

比如,在征求意见稿中,反向列举了诸如“购买频次或数量远超合理需求(如一天内投诉4家超市索赔)”;“明知问题仍故意购买”;以及“团伙化操作或冒用他人名义投诉”等,作为不符合条件的情形。

三是“严惩伪造证据行为”,如“对调包、放置异物等伪造证据的‘钓鱼打假’,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”。

也就是说,以后购买行为不是为了正常生活需要;或是知假买假行为;以及短期内对同一商家进行大量投诉的行为等,市场监管部门将不再受理此类投诉举报。

如果这一新规最终落地,可以说,像高举职业打假大旗的众“王海们”,将会从此下岗,开始走向失业的不归路。


首先,我们不得不承认,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,虽然是充满争议性的“职业打假”,其也确实曾为中国市场的质量、安全与消费维权等,做出过“异乎寻常”的贡献!

言其“异乎寻常”之贡献,主要就在于职业打假的“江湖风格和民间草根性”。

这也显然是对正规的市场监管是一种反向的嘲讽;当然,更是对我们的市场化一路走来的过程中,显然一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,形成了一种尴尬的折射!

提及职业打假,不得不说到一个人——王海!

王海从当年的个人打假英雄,到现在其打假的集团化管理,据称,其公司职业打假年收益早已过亿元了。

像最初王海打假索尼耳机,因此推动了新消法的普及;还有后来,他打假网红营销的“糖水燕窝”事件,最终帮助广大消费者获赔高达4000万元,都对商品经营者和监管部门产生了一种“倒逼效应”。

可以说,今天我们的市场逐步走向规范,职业打假人做出的一份无形贡献,也是不容抹杀!

但随着市场慢慢走向成熟,监管力度不断加大,假冒伪劣现象得到逐步控制,职业打假人的功用开始相对削弱;与此同时,职业打假这一行当却慢慢滑入“灰色产业”的边缘,因此令其自身的存在,也开始变得边缘化,并将由于此次新规的出现,这一职业将会走向消亡了!


作为消费者,仅从个人观感与情感体验上,当然大多会站边于职业打假人,但是,作为经营者和监管部门,却一直受到了职业打假的冲击和损害!

其一,大多是针对弱势经营者下手。

比如,随着大型经营体的商品越来越规范,职业打假人的目标则大多瞄准了较小经营业——特别是偏远地方的小经营者。

且其大多针对的是像“包装不规范、刚过保质期”等小问题,小商小贩们因此疲于应付,而人员本就较少的基层市场监管人员更是疲于奔命。

如其中有一个案例显示:19岁的霍某专挑乡镇超市下手,他购买低价商品后多次索赔,单次索要千元的“封口费”。

其二,走向涉嫌违法犯罪的境地中。

更为引发社会重视的情形则是,职业打假人因其动机与利益追逐的目标,并非真正和完全是为了消费者的利益,而更多是为了其本身的利益最大化,于是开始走向了敲诈勒索的违法境地。

比如,有的职业打假人开始主动伪造证据,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敲诈,而经营者为了避免麻烦的纠缠,也怕引发不利于自己的舆情,或是怕被处罚留下案底等原因,就退而求其次,选择听命于职业打假人的不当要求,用私下里花钱买平安。


比如,像最高检就曾发布过一个“钓鱼式打假”的案例,说是有一对夫妻通过在食品包装内放置异物,两年内,竟向17家电商企业敲诈勒索高达206次!

还有曾一度红透半边天的网红“铁头”,最终也是因所谓职业打假时,涉嫌敲诈勒索进去了。

其三,利用监管部门施压从而不当获利。

像江西“00后”郑思远团队在两年间,就曾发起了超千次的投诉,并多次通过行政复议施压商家,然后却在私下里索要高额赔偿,因此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。

现在的市场监管部门,一个基层市场监管所里大多10人左右,但却综合了原工商、质监、食品安全、药品安全、知识产权等多家监管任务,而多年来职业打假的不规范行为,也让基层监管人员为此疲于奔命,反而影响了综合监管的效果。

职业打假人出现的源头,其实,就在于消法及食品安全法中的“惩罚性加倍赔偿条款”!

如果没有这一法规条款为依据,职业打假人就失去了获利的法律依据,也就大大消解了向经营者“私下无度索赔”的可能性,则其打假的动力,就会因此缺失,且无以为继。

但关键是,维权索赔条款本身,也仍只是职业打假人的一个工具而已——如果仅仅是按照法规的“加倍索赔”条款,职业打假人的获益仍会有限,也不太可能让职业打假成为一大“灰色产业”了。


这就是为何,在职业打假仍拥有雄厚群众基础之下,国家仍要从法规的源头处进行修订,要将职业打假这一行当推向消亡,主要就在于,其打假的性质变味了——基本上变异为“私下无度索赔”,并开始演变和滑向“敲诈勒索”的违法泥淖。

当然,人们或会质问:如果我们的市场越来越规范,假冒伪劣商品——特别是源头上的生产环节若更为守法经营,且我们的监管与维权能够无处不在,则谁还会替涉嫌滑入灰色地带的职业打假,而打抱不平或为其发声表达支持呢?

新规修订的目的,目标当然并非要消灭社会监督,而是主要在于遏制职业打假的异化牟利——也可以说,正是因为职业打假自身之“不正”,为其走向“失业”挖下了自我埋葬的大坑。

但是,当职业打假人消失后,其留下的打假“空档”,又如何更好的填平呢?

只有从源头生产企业的真正自律,到经营者的好自为之、守法干净,再到监管部门的执法完全到位,以及各类社会监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话,则到了那时,不必立法设定,则所谓的“职业打假人”,就会自然而然消失了!【原创评论:瑜说还休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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